公证中央登记簿是由斯洛伐克共和国公证员协会的中央信息系统管理、以电子形式保存的公开名册。每位公证员均可访问该中央信息系统;如特别法规有规定,其他人员也可访问。中央信息系统由直接设于斯洛伐克共和国公证员协会的中央部分,以及由公证员本人管理的客户端部分组成。不过,整个系统均由公证员协会独家拥有和管理。
公证中央登记簿
指定法人公证中央登记册
指定法人公证中央登记册是公开登记册。公证人的职责是根据所得税法,将指定法人作为所得税税额2%份额的受赠方登记在册。自然人或法人在满足条件后,可以将已缴税款的1%、2%或3%指定给列入公开名录的受赠方(如非营利组织、公民协会等)。斯洛伐克共和国公证人协会每年于1月下半月在其网站公布税款份额受赠方名录。
遗嘱中央登记册
公证中央遗嘱登记册收录已登记的遗嘱、剥夺继承权文书、撤销文书以及与继承程序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公证人受法院委托,在继承事务中担任司法专员;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出具继承证明,完成继承事务的审理。遗嘱中央登记册以电子形式保存,其中还包括未宣读遗嘱的记录;通过系统内公证人客户端与公证人协会服务器之间的安全通信,可以对这些遗嘱进行电子登记。
质权中央登记册
质权中央登记册登记动产、债权、企业或其组成部分上的质权。公证人协会负责管理该登记册,其中载有质权登记的日期和时间、身份识别资料以及所有详细信息。有关登记册的具体规定见斯洛伐克共和国司法部第607/02 Z.z.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公证中央质权登记册的具体事项。公证中央质权登记册是公开登记册,公布于公证人协会网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可以依据合同、法律、法院裁决或继承证明设立。公证人负责在质权中央登记册办理登记,并可应要求向您出具登记摘录,或出具登记册中不存在某项登记的证明。
文书中央登记册
公证人协会负责管理文书中央登记册,其中收录法院文书、公证人制作的公证书以及存入该登记册的其他文书。电子文书中央登记册使公民能够在一家公证处登记文书,并在日后随时从另一家公证处取得该文书的经认证副本。自然人可以携带文书原件前往公证处,请求公证人协助将文书登记并存入电子档案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