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是在公证人面前制作的记录文书,根据当事人的声明记载法律行为。它是由有权从事此项工作的公证人对法律行为所作的记录。
制作公证书是最常见的公证业务之一,受《公证法》第46至55条规定。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声明,为其制作涉及买卖合同、赠与合同、遗嘱、设立或撤销地役权及按份共有权的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行为的公证书。此类公证书通常由同一名公证人制作,但也可以由另一名执业地点位于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公证人接续制作。
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
设立或撤销地役权的合同
遗嘱
其他法律行为
公证书必须载明:
- 公证书的制作地点及年、月、日,
- 公证人的姓名及执业地点,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见证人和口译员的姓名、个人身份号码、出生日期和永久居住地址,
- 当事人声明其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 核实当事人和证人身份的方式,特别是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 当事人为法人的,证明其存续及代表其行事的权限的方式,
- 法律行为的内容,
- 公证书经当事人阅读并认可的记载,
-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如有证人、见证人和口译员参与,还须有其签名;如由有权代表法人行事的自然人代作为当事人的法人签署公证书,该自然人只须签署本人姓名,
- 公证人的公章印鉴和签名。
参与该法律行为的所有当事人、证人、见证人及口译员均须出示有效的官方身份证件证明身份,也可以由另外两名证人确认其身份。如果公证人本人认识证人,制作公证书时可以省略这一身份核实步骤。如果公证人无法核实在场人员的身份,可以拒绝制作该文书。未成年人、因身体或精神状况而无法作证的人,以及不识字或无法阅读、书写的人,不得担任该法律行为的证人。
根据《公证法》第3条第4款,公证书属于公文书。公证书制作后由公证人保管。在某些情况下,公证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用于法院裁决的执行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