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继承及继承基本信息

继承

继承程序由法院指定的公证员以法院专员身份主持。继承可以依据法律或遗嘱进行;如果遗嘱未涵盖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也可以同时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如果被继承人留下遗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优先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亲属,法律将其分为依次适用的四个继承顺序。如果前一顺序无人继承,则由后一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由被继承人的子女和配偶等额继承。如果某个子女不继承,例如该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则其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孙辈,取得其份额。但配偶不能作为第一顺序中唯一的继承人;如出现这种情况,则按第二顺序继承。

第二顺序由配偶、被继承人的父母,以及在被继承人去世前至少一年与其共同生活于同一家庭,并因此照料共同家庭或依靠被继承人供养的人继承。在这一顺序中,配偶始终至少取得遗产的一半。如果第二顺序无人继承,则适用第三顺序,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上述共同生活者继承;如果某位兄弟姐妹不继承,则由其子女取得其份额。

第四顺序需要比某些常见表述更准确地界定。根据《民法典》第475a条,被继承人的祖父母等额继承;如果祖父母均不继承,则由其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叔伯舅及姑姨,等额继承。这两个层级并非同时继承,而是依次继承。

如果没有继承人取得遗产,依《民法典》第462条,遗产将作为所谓的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

夫妻无份额共同所有权的影响

如果被继承人去世时处于婚姻关系中,继承的标的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对夫妻无份额共同所有权进行清算后确定的被继承人份额。因此,如果被继承人与妻子共同拥有一栋家庭住宅,纳入遗产的是其在该住宅中的份额,通常为一半。所以,共同所有权的清算是遗产分配之前的独立步骤;夫妻就扩大或缩小这一共同所有权达成的协议可能作出不同安排。

遗嘱的形式

法律规定了三种遗嘱形式,必须严格加以区分,因为将一种形式的要求与另一种形式的要求混淆会导致遗嘱无效。

根据第476a条,亲笔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手书写并签名。全文必须由本人手写—不得使用打字机或电脑,也不得由他人代写。这种形式不要求见证人。

根据第476b条,非亲笔遗嘱是立遗嘱人未亲手书写的遗嘱。立遗嘱人须亲手签名,并在两名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明确表示该文书载有其最终意愿;见证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法律还规定了不得担任见证人的人员—其中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读写的人和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第三种形式是以公证文书形式订立的遗嘱。根据第476条第2款,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每份遗嘱都必须注明签署的日、月、年,否则无效。多名立遗嘱人订立的共同遗嘱始终无效。

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未经专业协助订立的遗嘱恰恰因形式要件不符而无效。签名的真实性、见证人的证言以及见证人是否同时在场均可能受到质疑;仅缺少日期一项就足以导致遗嘱无效。采用公证文书形式的遗嘱消除了这些风险,其内容不可争议。

后代保护与剥夺继承权

立遗嘱人处分财产的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根据《民法典》第479条,未成年后代至少须获得相当于其法定继承份额的财产,成年后代至少须获得该份额的一半。遗嘱如违反这一规则,其涉及部分无效。这属于相对无效—除非受影响的后代主张无效,否则遗嘱视为有效。必留份继承人仅限于后代,不包括配偶或父母。

因此,遗嘱不能用来将后代完全排除在继承之外。要做到这一点,须依据第469a条剥夺其继承权,且只能基于法律穷尽列举的事由:违反善良风俗,在立遗嘱人患病、年老或其他严重情况下未向其提供必要帮助;长期对立遗嘱人漠不关心;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至少一年监禁;以及长期过着不检点的生活。剥夺继承权的文书须明确载明理由,并符合与遗嘱相同的形式要求。

遗嘱的保管与登记

以公证文书形式订立的遗嘱,依照《公证法》第73c条记入由斯洛伐克共和国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公证遗嘱中央登记册,并存入公证文书中央登记册。该登记册不对公众开放,其中的信息会在继承程序中提供给法院和以法院专员身份行事的公证员。

这一登记具有根本性的实际意义。如果无人知晓某份遗嘱的存在,或遗嘱遗失,它将不会在继承程序中得到考虑,立遗嘱人的意愿也就无法实现。登记排除了这种可能—遗嘱总能在程序中被找到,无法被隐瞒、销毁或损坏。

拟议中的法典重编

继承法目前受1964年《民法典》规范,该法典的这一部分长期未作修改。不过,新《民法典》草案正处于立法程序中,拟自2027年7月1日起生效,并将对继承法作出广泛修改。

根据草案,将新增继承合同,作为效力最强的继承依据,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还将引入遗赠,使被继承人得以要求继承人向不成为继承人的人交付特定物品;要求继承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指令;以及遗产管理人制度。必留份继承人的法定应得份额也拟大幅降低。目前这仍是草案,最终内容可能在立法过程中变化;但在作出涉及较长期限的决定时,了解拟议中的变化仍是适宜的。

及早安排身后意愿更为妥当

我们会以公证文书形式拟定遗嘱,办理登记和保管,并向您说明您的决定将对各继承人产生何种影响。如果继承程序正在进行,您需要了解相关情况,也可以联系我们。

公证处,Stará Vajnorská 8, Bratislava III.

本文引用的法律法规

第40/1964号法律《民法典》—第40a条、第461条及后续条款、第462条(无人继承遗产)、第469a条(剥夺继承权)、第473条至第475a条(继承顺序)、第476条、第476a条、第476b条、第476e条(遗嘱形式和见证人)、第479条(必留份继承人)

第323/1992号法律《公证员及公证活动法》(《公证法》)—第73c条(公证遗嘱中央登记册)

新《民法典》草案—正处于立法程序中,拟自2027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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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30日的法律状况编写,仅供参考,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咨询。最新收费请参阅本公证处的价目表。

JUDr. Martin Vlha, PhD.,公证员 · 公证处,Stará Vajnorská 8, Bratislava III

公证员 Martin Vlha

JUDr. Martin Vlha, PhD.

他于2009年毕业于布拉迪斯拉发Paneurópska vysoká škola法学院,并于2012年毕业于布拉格Vysoká škola mezinárodních a veřejných vztahů的国际关系与外交专业。2010年,他获得法学博士学位(JUDr.);2012年,他获得刑法专业哲学博士学位(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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