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商事关系中执行依据的公证书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法院执行员及执行活动的第 233/1995 号法律汇编第 § 45 条第 2 款 c 项,载明法律义务,并列明权利人和义务人、法律依据、履行标的及履行时间的公证书,如果义务人在公证书中同意其具有可执行性,也属于执行依据。
因此,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无需起诉,而是直接向法院执行员申请执行。时间差异十分显著:即便债权没有争议,给付诉讼也需要数月;而凭借具有可执行性的公证书,在发生迟延后即可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公证书的必备事项
法律规定了必备事项;缺少这些事项,文书便不能作为有效的执行依据。这些事项包括:准确识别权利人和义务人;明确义务的法律依据,即债权产生的事实;确定履行标的及其金额;确定履行时间;以及义务人明确同意公证书具有可执行性。
司法实践严格要求,在制作公证书时有关义务已经实际存在。因此,不能就一项将来才会产生、且制作公证书时内容尚未确定的义务有效地制作公证书。未考虑法院裁判实践而制作的公证书,恰恰会因这一要求而失效 — 文书在形式上存在,却无法在执行程序中获得认可。
履行金额和时间的明确性尤其值得注意。表述含糊或仅援引其他文书,会使本应具有可执行性的公证书失去实际作用,因为执行员必须能够仅凭公证书确定应履行的内容和时间。
制作流程
制作公证书时,义务人必须亲自到场,在公证员面前声明同意公证书具有可执行性;公证员同时核实其身份。如果义务人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机关代表行事,并核查其代表该法人行事的权限。
如果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办理本身无需花费太多时间。所需材料包括主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义务法律依据的文书、双方准确的资料,以及明确确定的履行金额和到期日。
典型适用领域
这一制度最常用于信贷和借款关系,即债权人要求能够快速执行的担保。但它同样适用于一般商事债务关系。以较长付款期限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可以借此确保在发生逾期时无需等待法院诉讼结果。非住宅用房的出租人可以保障租金债权及租赁终止时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司成员可以约定其中一人退出公司时的相互结算。对于已有债务的分期付款安排,这一工具尤其合适:债务人获得时间,债权人获得保障。
债务人同意制作公证书的原因
初次接触这一制度时,自然会问义务人为什么愿意同意这样的安排。答案很实际:债务人通过同意获得某种利益。债务人或者获得原本不会获得的给付,或者获得分期付款安排而免于立即被追偿,也可能获得更有利的条件,因为债权人不必将风险计入价格。
此外,对于妥善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公证书不会产生影响 — 永远不会被用于执行。只有不履行义务的人才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在协商中,值得从这一角度介绍公证书。
这一制度的局限
具有可执行性的公证书可以加快进入执行程序,却不能保证债务人拥有可用于履行义务的财产。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执行程序仍会像取得法院判决后的执行一样无果而终 — 区别在于可以更快、以更低的成本确认这一情况。
因此,实践中通常将其与质押权结合使用。质押权确定债权人可以从哪些财产中获得清偿,公证书则决定获得清偿的速度。对动产、债权、企业或公司份额设立的质押权,依照《公证法》第 § 73d 条及后续条款,登记于由斯洛伐克共和国公证员协会管理的公证质押权中央登记簿;我们可当场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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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问题出现之前保障您的债权 我们将制作具有可执行性的公证书,就如何结合质押权提供建议,并当场完成公证质押权中央登记簿的登记。请在签署主合同前与我们联系。 公证处 Stará Vajnorská 8, Bratislava III. |
本文引用的法律法规
关于法院执行员及执行活动的第 233/1995 号法律汇编(《执行法》)— 第 § 45 条第 2 款 c 项
第 323/1992 号法律汇编《公证法》— 第 § 46 条及后续条款(公证书)、第 § 73d 条及后续条款(公证质押权中央登记簿)
第 40/1964 号法律汇编《民法典》— 第 § 151a 条及后续条款(质押权)
本文依据截至 2026 年 9 月 11 日的法律状况编写,仅供参考,不能代替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咨询。现行收费请参阅本公证处的价目表。
JUDr. Martin Vlha, PhD.,公证员 · 公证处 Stará Vajnorská 8, Bratislava 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