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7日之后的商业登记簿

2026年8月17日之后的商业登记簿

第530/2003号法律汇编法案及其实施细则第25/2004号法律汇编法令的废止,结束了商业登记簿主要由法院管理、公证人参与登记仅属例外的时期;公证人参与登记也是近几年才引入的。新法律颠倒了这一安排:公证人成为具备完整权限的登记机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可以选择向谁申请登记。但与此同时,立法者收紧了对登记依据文件的形式要求,因此一方面的选择自由由另一方面的严格要求加以平衡。

公证人作为登记员

新法律引入了一项理解整部法律的关键法定简称:根据第29/2026号法律汇编法案第2条第n项,“登记员”指公证人。第42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登记由登记法院办理,在第2款规定的范围内也由登记员办理。

公证人的职权范围以排除方式界定,这与此前情况相比是一项重大变化。根据第42条第2款,涉及主体首次登记或已登记信息变更时,登记员均办理登记,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一)因公司转型、跨境转型或法律形式变更而进行的登记;(二)申请人免缴法院费用;(三)通过单一联络点提交申请。因此,公证人的职权取决于登记类型,而非被登记主体的法律形式。2026年8月16日及之前,公证人只能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登记,自2025年起也可办理其部分信息变更;如今,公证人可办理各种法律形式的登记,包括股份公司、合作社、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主体的企业。

第41条在登记之外列举的其他商业登记簿程序 — 一般及特别核对调整、已登记信息的更正、撤销登记程序、因特别事由变更或删除登记的程序以及备注登记 — 根据第42条第3款由登记法院办理;对于特别核对调整及已登记信息更正,登记员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职权。

区别不只是办理地点

乍看之下,在登记法院与公证人之间作出选择似乎只是便利程度的问题。然而,法律对两种程序作出不同规定,申请存在缺陷时,这种区别尤其明显。

对于向登记法院提交的申请,根据第44条第5款,不得撤回或补充登记申请。因此,申请如有缺陷,法院将予以驳回,唯一的补救途径是依据第60条提出异议。相比之下,第45条第6款要求登记员在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时,通知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充申请或纠正缺陷。这样便可在同一程序中直接纠正缺陷,申请人无须重新提交整份申请并再次承担登记费用。

两种登记途径的办理期限相同。根据第58条第1款,登记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若涉及转型,第2款规定期限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设立文件的特定法定形式

实践中引起最多疑问的变化,是文件形式的新要求。根据自2026年8月17日起生效的《商法典》第57条第1款,公司须通过全体创始人签署的公司协议设立;该协议须以记载法律行为的公证文书形式,或由律师认证的文件形式作成。法律允许由单一创始人设立公司时,公司协议由设立书取代;根据第57条第3款,设立书适用相同要求。

因此,此前足以满足要求的官方签名认证,如今单独使用已不够。两种制度的区别具有实质意义,并非仅是形式问题:公证人认证签名真实性时,只证明文件由认证附注中指明的人签署,不审查文件内容。而对于记载法律行为的公证文书,公证人还须确保该行为符合法律、有效且可执行;此外,该文件属于具有更强证明力的公文书。法律赋予经律师认证的文件类似地位。

特定形式的要求不限于公司设立。修改设立文件、《商法典》第115条第4款规定的公司权益转让协议、第132条第1款规定的独资股东的某些决定,以及第127a条第4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定决议,也须符合该要求。实际结果是,即使采用简化电子设立程序,如无公证人或律师参与,也无法完全在线设立公司。

其他具有实际影响的变化

此前斯洛伐克法律中没有的一项新制度,是该法第109至111条规定的商号预留。Žilina地区法院管理预留商号登记簿;预留制度允许在准备设立文件期间,将商号保留一段有限时间。

所谓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连锁持股禁令,以及同一自然人可作为唯一股东持有的公司数量限制,也已取消;载有这些限制的《商法典》第96条、第105a条及第112条已被删除。

在营业执照方面,如果拟设立的公司将从事指定的普通营业项目,在商业登记簿登记前不再需要申请营业执照证明。公司在商业登记簿完成登记时即直接取得该经营资格,无须另行向营业许可机关申报;对于须证明专业能力的手工业及受监管营业项目,程序维持不变。

同样,在登记程序中可代理申请人的人员范围也缩小为律师、公证人及申请人的雇员。申请须通过表格以电子方式提交,提交人必须启用用于接收送达文书的电子信箱。斯洛伐克共和国司法部第203/2026号法律汇编法令按不同法律形式及不同登记类型,分别列明申请时须附上的登记依据文件。

这对已登记公司意味着什么

截至2026年8月16日已登记的公司,无须仅因新法律的通过而采取任何行动。现有登记继续有效,无须确认或为符合新规定而作调整。新的形式要求仅在下一次变更已登记信息时适用 — 例如变更执行董事、注册地址或商号、转让公司权益,或变更注册资本金额。

因此,在需要用到新规则之前了解它们是值得的。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大多数情况都遵循同样的过程:文件依照旧规定准备,签名也完成了认证,直到提交申请时才发现该形式的文件不能作为登记依据。只要一开始而不是到最后才考虑文件形式要求,便能轻松避免这种情况。

签署文件前,我们为您提供指导

如果您正在设立公司、准备变更已登记信息,或者需要确认文件是否符合新规定,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与您核查所需证明材料,按规定形式准备文件并办理登记。

公证处,Stará Vajnorská 8, Bratislava III.

本文引用的法律法规

关于商业登记簿及修订补充若干法律的第29/2026号法律汇编法案 — 第2条第n项、第41条、第42条、第44条、第45条、第58条、第60条、第109至111条

第513/1991号法律汇编法案《商法典》(自2026年8月17日起生效的版本)— 第57条第1款和第3款、第115条第4款、第127a条第4款、第132条第1款

斯洛伐克共和国司法部第203/2026号法律汇编法令,规定登记申请须附的登记依据文件清单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11日的法律状况编写,仅供参考,不能代替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咨询。现行收费请参阅本公证处价目表。

JUDr. Martin Vlha, PhD.,公证人 · 公证处,Stará Vajnorská 8, Bratislava III

公证员 Martin Vlha

JUDr. Martin Vlha, PhD.

他于2009年毕业于布拉迪斯拉发Paneurópska vysoká škola法学院,并于2012年毕业于布拉格Vysoká škola mezinárodních a veřejných vztahů的国际关系与外交专业。2010年,他获得法学博士学位(JUDr.);2012年,他获得刑法专业哲学博士学位(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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