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不区分份额的共同财产仅在夫妻之间形成。无论共同生活的时间和性质如何,其他人均不能通过协议在彼此之间设立这一制度。因此,未结婚而共同生活的伴侣在财产关系方面所处的法律地位截然不同,尤其在关系终止或一方去世时,这往往会带来令人不快的意外。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属于
结婚后,夫妻任何一方取得的财物均由夫妻双方共同、不区分份额地所有。对于以这种方式取得的财物,并不确定双方各自的所有权份额;因此,不能说一半属于一方,另一半属于另一方。每项财物均作为整体属于双方。
然而,《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五类例外。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通过继承取得的财物、作为赠与取得的财物、按其性质仅供夫妻一方个人使用的财物、按其性质仅供夫妻一方从事职业活动使用的财物,以及依据返还财产法规返还给婚前拥有该财物的夫妻一方,或作为原所有人合法继承人取得返还财物的夫妻一方的财物。婚前取得的财产因其性质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有两项例外常被忽视。仅供夫妻一方从事职业活动使用的工具、设备或车辆,即使以共同资金购买,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动用共同财产支付的款项,则产生补偿请求权。
允许进行的三种调整
夫妻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法定安排,《民法典》第143a条允许在三个方面作出调整。夫妻不能约定婚姻期间完全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但可以调整其范围、形成时间以及共同财产的管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调整范围。夫妻可以扩大或缩小法律规定的范围,使原本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财物被纳入其中,或者反过来,将依法原本属于共同财产的财物排除在外。扩大范围的典型情形是丈夫从父母处继承一栋家庭住宅:该不动产原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要妻子也成为所有人,就需要订立扩大范围的协议。相反的情形是婚姻期间以共同储蓄购买机动车,而夫妻希望车辆仅属于其中一方;此时双方可通过协议将该车辆排除,从而缩小共同财产范围。
根据既定的法律解释,此类协议仅对未来发生效力。因此,协议不能适用于已经取得的财物:如果夫妻在婚姻期间已将某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取得,就不能随后订立缩小范围的协议,使该不动产转为其中一方的单独财产。对已取得财产的处理应采用其他法律机制,尤其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后进行分割。需要补充的是,这一规则并未在第143a条中明文规定,而是由该条的解释得出。
第二种方式是调整形成时间。根据法律,夫妻共同财产自结婚时形成;双方可以约定将其形成推迟至婚姻终止之日。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取得的财物归其单独所有,可以无需另一方同意而自由处分。然而,婚姻终止时——无论是离婚还是一方死亡——所有原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均转为共同财产,并须予以分割。
第三种方式是调整共同财产的管理方式。夫妻可以约定只能共同管理财产,或者相反,仅由其中一方管理。这一选择常被忽视,尽管它针对的正是实践中引发争议的问题:由谁决定超出日常管理范围的处分行为,以及意见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协议的形式
根据第143a条第3款,夫妻通过协议变更法定安排,必须采用公证文书形式。这不是建议,而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未遵守这一形式,协议绝对无效——视同从未订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继续适用法定规定,法院须依职权审查其无效。因此,照搬网上下载的模板、仅对签名进行官方认证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第三人的效力
协议在夫妻之间生效无需满足其他条件。但其对第三人的适用受到限制:根据第143a条第3款末句,夫妻只有在对方知悉该协议时,才能向其援引协议。
这一限制具有极其重要的实际意义,但在考虑财产保护时常被忽略。斯洛伐克法律没有可供债权人或合同相对方查阅的夫妻共同财产调整协议公共登记簿。如果您希望对银行、供应商或其他合同相对方援引协议,就必须以可证明的方式向其告知协议,最好在订立相关合同时直接告知。仅将协议存放在个人文件中,无法实现其针对第三人的目的。
拟议中的法典重编
夫妻财产关系是新《民法典》草案的内容之一。该草案正在立法程序中,拟于202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草案,“夫妻不区分份额的共同所有权”概念拟由“夫妻共同财产总额”概念取代;与现行规定不同,后者不仅涵盖财产,还涵盖债务。草案还考虑允许订立财产关系协议的主体不仅包括夫妻,也包括未婚夫妻。
目前这仍是草案,最终内容尚未确定。依现行规定订立的协议不受影响,但在作出涉及较长时期的决定时,宜了解这一拟议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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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为您拟定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协议 无论您是希望扩大或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推迟其形成,还是调整共同财产的管理方式,我们都会与您讨论在您的具体情况下可以采取哪些安排及其后果,包括对债权人和合同相对方的效力。 公证处,Stará Vajnorská 8, Bratislava III. |
本文引用的法律法规
第40/1964号法律汇编《民法典》——第40条第1款、第40a条、第143条、第143a条第1至3款、第147条、第148条及以下各条、第149条及第150条(财产分割)
第323/1992号法律汇编《关于公证员及公证活动的法律》(《公证法》)——第46条及以下各条(关于法律行为的公证文书)
新《民法典》草案——正在立法程序中,拟于202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30日的法律规定编写,仅供参考,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咨询。现行收费标准请参阅本处价目表。
JUDr. Martin Vlha, PhD.,公证员 · 公证处,Stará Vajnorská 8, Bratislava III